據證監會網站20日消息,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法)。證監會表示,將加快制定、修改完善期貨法配套規章制度,完善期貨市場基礎制度,嚴格執行好法律制定後的各項規定。同時,本次期貨法的制定,在總結歷史經驗和借鑑國際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重點規範期貨市場,兼顧衍生品市場。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法律性質、基本定位總體相同,二者深度融合、功能互補、緊密相連,共同服務於實體經濟。但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發展程度不一。期貨法從市場實際情況出發,統籌考慮兩個市場:一方面,系統規定了期貨交易及其結算與交割等期貨市場基本制度,確立交易者保護體系,規範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和期貨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的運行,明確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等。另一方面,將衍生品交易納入法律調整範圍,充分吸收二十國集團在全球金融危機後達成的加強衍生品監管的共識,借鑑國際成熟市場經驗,確立了單一主協議、終止淨額結算、交易報告庫等衍生品交易基礎制度,並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使衍生品市場的發展「有法可依」。
二是在總結提煉既有經驗的基礎上,為改革創新預留空間。期貨法平衡制度穩定和改革創新的關係:一方面,總結期貨市場三十多年的發展經驗,將實踐中運行良好、成熟可行的期貨交易、結算與交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運行監管等制度和做法在法律層面予以肯定,將保證金監控、賬戶實名制等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制度確定下來,以穩定市場預期,適應現階段市場發展特徵。另一方面,順應市場發展趨勢,破除期貨市場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在品種上市機制、期貨公司業務範圍、保證金多樣化等方面作出了創新性安排,發揮立法前瞻性和先導性作用,為市場改革創新提供支持。
三是發揮期貨市場功能,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期貨法圍繞服務實體經濟的主線,就促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做了制度安排:明確規定國家支持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發揮市場價格發現、風險管理和資源配置的功能;鼓勵實體企業利用期貨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明確持倉限額豁免;專門規定採取措施推動農產品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發展,引導國內農產品生產經營;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品種上市機制,原則規定品種上市基本條件,優化品種上市程序,豐富期貨品種,完善產品結構;擴展期貨公司業務範圍,為增強期貨公司經營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更好服務實體企業,預留了法律空間。
四是加強市場風險防控,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本次期貨法制定將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作為重中之重,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制度,夯實市場穩定運行的基礎。規定期貨交易實行持倉限額、當日無負債結算、強行平倉等風控制度,明確期貨結算機構中央對手方法律地位;健全期貨市場的風險識別、預防和處置制度體系,強化期貨交易場所一線監管職責,規定異常情況緊急措施和突發性事件處置措施,完善市場監測監控制度、構建立體多元的風險防控體系;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顯著提高違法違規行為的成本,有效維護市場秩序。
五是構建交易者保護體系,加大普通交易者保護力度。為體現監管的人民性,期貨法突出對普通交易者的保護,構建了交易者保護的制度體系:建立交易者分類和適當性制度;系統規定交易者保護制度,明確交易者享有的各項權益;禁止期貨交易場所、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期貨經營機構的從業人員等特殊主體參與期貨交易,防範利益衝突;全面系統規定期貨經營機構禁止從事損害交易者利益的行為規範;完善期貨市場民事法律責任體系;引入當事人承諾制度;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六是對標國際最佳實踐,構建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新格局。擴大對外開放是提高我國期貨市場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的必由之路,此次期貨法制定填補了涉外期貨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明確了法律的域外適用效力;從「引進來」和「走出去」兩個方面規定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等向境內提供服務,以及境內外交易者跨境交易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構建境內外市場互聯互通的制度體系;適應對外開放的格局,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跨境監督管理的框架和原則做了安排。
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學習、貫徹期貨法,充分認識期貨法出台的重大意義,全面理解和掌握期貨法規定的有關制度和措施,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規章制度,完善期貨市場基礎制度,嚴格執行好法律制定後的各項規定,不斷提高監管執法水平,充分發揮期貨法在推動市場改革、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功能發揮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穩妥推進期貨市場建設,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