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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事講場】律政司上訴正本清源 護國安不容妥協

【港事講場】律政司上訴正本清源 護國安不容妥協

責任編輯:鄭嬋娟 2023-08-09 09:07:49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

何子文

高等法院原訟早前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獨歌」《願榮光歸香港》繼續散播,律政司正式提出上訴。律政司發言人強調,作為公眾利益的監護人,律政司司長申請該臨時禁制令是為了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和保障國歌的尊嚴。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是香港法庭責無旁貸的責任,「港獨」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香港穩定,有關「獨歌」更是「港獨」的產物,律政司上訴不但是通過法律手段糾正法庭錯判,依法禁制「獨歌」,更清晰向各界發出對「港獨」零容忍的重要信息,正本清源,激濁揚清,不讓「港獨」死灰復燃。各界理應支持律政司上訴,法庭也應充分理解自身的責任,全面配合打擊「港獨」工作。

案件核心是「港獨」

《願榮光歸香港》具有濃厚的「港獨」色彩,以歌曲煽動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港獨」,在2019年的「黑暴」中煽惑了大批青年,對香港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原訟庭在判詞中亦同意有關「獨歌」被用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激發他人將香港從國家分離出去。律政司申請禁止的4項行為,包括以任何方式發布、廣播、表演、刊印或出售有關「獨歌」,都明顯是犯罪行為。律政司提出上訴有堅實的法理依據。

法庭是否發出禁制令,應該考慮案件的違法性質、危害性,而不是糾纏於所謂有國安法就不用禁制令,可能出現的「一罪兩審」以至執法難、言論自由等問題。這些問題都不是案件的核心,更不存在有了國安法就萬事大吉,不用採取其他法律工具的問題。至於「一罪兩審」的顧慮,法庭完全可以有力把關,執法的困難亦不應作為否決禁制令的理由,所謂「寒蟬效應」更與案件風馬牛不相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已明確規定,任何人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禁制有關「獨歌」並沒有削弱市民的言論自由,相反更是維護法治和守護市民言論自由的重要舉措。

律政司這次上訴,回歸事件的本質:究竟該首歌曲是否宣揚「港獨」?是否觸及《香港國安法》?是否令香港社會遭受「港獨」的危害?如果這些答案都是肯定的,法庭就沒有理由在違法事實明確的情況下拒絕發出禁制令,更沒有理由坐視「港獨」的肆虐。

特區政府做好兩手準備

其實,法庭也承認該「獨歌」的違法本質,但卻因為一些執行上的問題而否決律政司申請,傳達出極為惡劣的信息,變相助大了「港獨」分子的氣焰。既然是法庭錯判,由法庭自行糾正是最合適的做法,也是各界最希望見到的結果。但不能否認的是,一些法官依然習慣以普通法思維看待國安法,也未有充分了解國安法的條文以及法庭在維護國安上的責任。如果法庭維持原判,將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影響,而這樣的風險確確實實是存在,所以,特區政府在上訴後仍要做好兩手準備,應對可能出現的最壞局面。

《香港國安法》第43條細則附表4「關於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及要求協助的細則」,明確授權執法部門,對涉嫌在網上發布危及國家安全電子信息者,採取刑事禁制行動。如果法庭仍然拒絕發出禁制令,為了顯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和能力,執法部門應主動執法。

此外,《香港國安法》第14條明確國安委的職責,包括制定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動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至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權威判斷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

在涉及重大國安問題上,國安委更應發揮「兜底」責任,作出權威決定,堵塞國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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