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劏房」業主因要求其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以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該租客,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今日(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就有關水電費的6宗罪行及沒有提供租金收據的1宗罪行,被判處罰款共6600元。
據悉,這是《條例》自今年1月22日生效以來,首宗「劏房」規管租賃業主因違反相關規定被定罪的個案。
今年5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提供相關資料而違反規定。估價署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該業主提出檢控。
估價署發言人希望此首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