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今日(30日)推出餐飲外賣及配送服務實務指南,訂明處理和配送即食餐飲時的基本衞生和食物安全指引,供食物業處所和外送服務承辦商等業務經營者參考及遵行,以減低出現食源性疾病的風險。
食環署發言人說:「電子商貿漸趨普及,透過互聯網、流動應用程式或社交媒體進行的食品交易相應增加。食環署明白市民關注食物業處所、網上送餐平台及送餐員在運作方面的衞生情況,以至食物安全事宜,因此制訂實務指南供所有相關業務經營者(包括食物業處所、網上食物平台、外送服務承辦商和送餐員)在提供送餐服務時遵行。」
根據實務指南,外賣或外送食物在包裝前或運送途中應盡可能貯存於適當溫度,即冷食應保持於攝氏4度或以下,熱食則保持在攝氏60度以上;在運送期間沒有放入保暖器的熱食或放入冷藏器的冷食則應在配製後一小時內交付顧客。食物應盛載於有蓋容器或密封包裝,包裝亦應有特定設計或設有防拆記認以免食物受到干擾。運送車輛的食物貯存格及運送容器亦應在每次送餐前後徹底清潔及保持良好狀態。
此外,食物業處所應適時製作食物以配合送餐服務,避免過早烹煮食物。網上食物平台或外送服務承辦商應備存所有送遞紀錄至少60天,以便有關當局在發生食源性事故或需要回收時進行追蹤。食物業處所及網上食物平台或外送服務承辦商應在合約協議中明確界定彼此之間的責任,以便處理顧客就其訂購食物的質素及影響所提出的投訴,亦應為其送餐員提供足夠培訓,使其了解基本的食物安全原則。
發言人補充指,香港現時已有不同法例保障食物安全。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的規定,任何人士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屬違法。此外,該條例第52條亦規定,任何人士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有所不符,以致對購買人不利,亦屬違法。
為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衞生,現時持牌食物業處所如提供外賣及餐飲配送服務(包括網上銷售食物),必須遵守有關持牌條件,包括有關食物容器、食物存放和運送溫度的規定。
發言人呼籲處理即食餐飲的相關業務經營者在提供外賣及送餐服務時遵行上述指南及建議內的指引,以確保食物安全。(中新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