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理工大學男學生呂世瑜前年在網上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的帖文,涉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捕。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以5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至3年8個月。惟控方援引國安法條文,指性質嚴重的案件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遂改判囚5年。被告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30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表示,《香港國安法》與本地判刑法律並行,以達致維護特區內國家安全的目標,遇有不一致之處,則優先採用《香港國安法》條文。《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全面嚴格執行法律以達成首要目的的指令,應用於《香港國安法》的處罰機制。上訴庭裁定,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罪行的判刑,而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無損首要目的,有關求情的本地判刑法律,必須無損刑罰學考慮的效力及不損害首要目的的情況下,方能適用。
上訴庭指出,《香港國安法》第21條選擇以監禁作為唯一處罰方式及設定刑罰幅度,認為5年的最低刑期是強制性的。《香港國安法》第33條第一段訂明判刑法庭的3種處置方式,分別為「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及「免除處罰」。若法庭決定「從輕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的罪行,無論法庭給予多少扣減,最終刑罰不能低於強制性5年監禁的最低刑期;若法庭決定「減輕處罰」,則可將刑罰減輕至低於5年監禁的刑期。
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指,涉案罪行屬《香港國安法》第21條下「情節嚴重」類別中「罪責較低者」的裁斷。認為原審法官所採納的量刑起點監禁5年6個月是在合理範圍之內,故並無基礎指有關判刑明顯過重。(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