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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起草專家:特區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

國安法起草專家:特區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2-11-29 09:46:22 來源:香港商報網

 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28日)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工作的問題,作出解釋。

 2020年參加香港國安法起草的知名國家安全法、行政法專家、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畢雁英表示,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是中央在特區設立,並授權依法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權力的權威機構,統籌領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事務,具有特殊凌駕地位。香港國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特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畢雁英解釋,任何機構包括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以及所有法定、諮詢機構等。該規定中的不受干涉,既包括特區國安委作出具有約束力決定的過程不受干涉,也包括有關決定的執行過程不受干涉。

 她指出,香港國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特區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含義包括對執行特區國安委決定的行為,不得提起任何訴訟。這是因為中央全程參與、全程派員指導監督特區國安委的履職過程,所以特區國安委的履職行為不受作為地方司法機關的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

 畢雁英續說,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2條規定,特區國安委必須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實踐中對特區國安委行使職權、採取行動的法律依據理解上出現分歧時,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進行解釋。香港國安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本法的唯一解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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