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28日)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工作的問題,作出解釋。
司法機構表示,尊重行政長官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作出解釋,以釐清問題。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此外,香港國安法相對香港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第六十二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圖源:中新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