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上午,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件,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馮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該案系煙台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
被告人馮某某在煙台港碼頭從事韓國入境集裝箱裝卸工作,根據相關疫情防控規定,工作期間要求集中住宿、封閉管理。2022年3月8日、10日晚,被告人馮某某兩次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外出,先後到其兒子經營的快遞點、藥店等公共場所逗留、購買藥物,並與多名親屬見面。3月11日,被告人馮某某核酸檢測初篩陽性,3月12日核酸檢測覆核陽性,由負壓救護車閉環轉運至煙台市奇山醫院隔離治療。根據煙台市芝罘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流行病學調查報告》,被告人馮某某的行為導致其密接、次密接、其他重點人員200餘人及參照次密接管理的120餘人被採取隔離管控措施,其居住及活動軌跡涉及的四處重點場所被封控管理、終末消毒。
芝罘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期間,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防疫部門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鑑於被告人馮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本院依法對其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