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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報社長張延平、法制晚報社長王林案公開:造成國資損失3億餘元

北青報社長張延平、法制晚報社長王林案公開:造成國資損失3億餘元

責任編輯:黃鶯 2022-04-08 10:57:20 來源:香港商報網

 4月7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北京青年報》前社長張延平、《法制晚報》前社長王林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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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張延平因受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王林因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獲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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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決顯示,張延平和王林都是在2021年3月10日接到北京市監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到案,也是從那一天起開始被留置,該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逮捕,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判決書顯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張延平犯受賄罪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指控內容包括:1996年至2015年間,其利用擔任《北京青年報》社副總編輯、黨委書記、社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向相關工作人員打招呼的方式,為北青廣告代理商在廣告代理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2016年底,張延平因擔心不能落實好北京市市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相關處分決定而受影響,利用職務便利,以借為名收受前述廣告代理商實際控制人現金202萬餘元,後將該錢款用於替王林等四人退繳首期兼職取酬違紀所得。

 2015年下半年,張延平為實現北青傳媒順利出售北青航媒股權的目的,與王林等人合謀,違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報批程序,簽訂一系列協議,以《法制晚報》社為籌資平台和擔保主體,以北青航媒的創始股東之一的北京終端傳媒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為收購主體,收購多家公司持有的北青航媒股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3億餘元。

 對於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張延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表示無異議。

 在王林的判決書中,北京市檢三分院起訴王林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其所涉案內容與張延平案中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為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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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林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時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

 庭審中,王林的辯護人提出,王林不具有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違法認識可能性和主觀故意;《法制晚報》社給航媒轉賬的2.7億元系借款,該部分系法晚合法享有的債權,不應計入損失數額;王林系受張延平的指使,可以認定為從犯。

 法院認為,在案證人證言證實《法制晚報》曾運營北青航媒,王林作為《法制晚報 》社長,對《法制晚報》將5.5億元借給航媒的後果具有明確認知。其按照張延平的要求籤訂並履行系列協議,應對為此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承擔刑事責任。

 雖然公共財產作為債權存在,但已無法實現債權的,可以認定為瀆職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雖然張延平和王林是上下級關係,但在協議的簽訂履行過程中作用相當,屬於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不宜區分主從。

 因此法院駁回了辯護人的辯護請求。但認為王林有自首情節,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張延平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

 判處王林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責任編輯:黃鶯 北青報社長張延平、法制晚報社長王林案公開:造成國資損失3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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