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指,在今年1月1日至本月18日接獲157宗有關收集僱員健康狀況資料之查詢,私隱公署因此發出《僱主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期間收集及使用僱員個人資料的指引》 , 以協助僱主及僱員了解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僱主於情期間收集及使用僱員健康狀況資料時須履行的責任。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疫情下僱主若果是為了保障僱員健康,其作為資料使用者收集有關僱員新冠肺炎的健康狀況資料,一般而言可被視為是為了僱主的職能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但僱主仍須遵從《私隱條例》相關要求,不應收集與在工作場所預防或控制 2019 冠狀病毒病無關或不必要健康狀況資料。
據了解《指引》作出6項建議—必要性:僱主不應收集與在工作場所預防或控制 2019 冠狀病毒病無關或不必要的個人資料。在大部分情況下收集僱員家庭成員的健康狀況資料如疫苗接種紀錄,可被視為不必要或不相稱、收集最少量個人資料:僱主應為收集資料的目的收集足夠但不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並採取侵擾私隱程度最低的措施、透明度:僱主應清晰地傳達所有必需資訊,例如向僱員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保留及刪除資料:當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已達成,僱主便應永久銷毀該些為打擊 2019 冠狀病毒病而收集之個人資料、準確性:僱主應制定政策及設立制度,以記錄僱員最新及準確的疫苗接種資訊和檢測結果,還有資料的保安:僱主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保障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免遭未獲准許或意外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例如把紙本紀錄存放於上鎖的櫃中、將數碼資料加密及只在有必要情況下准許獲授權人士查閱資料。
市民如欲查閱《僱主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期間收集及使用僱員個人資料的指引》,可於私隱公署網頁https://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covid19_pandemic.pdf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