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被告為61歲陳永福,承認20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暫委法官勞潔儀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求情,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署引述案情指被告於10年中應華麗國際實質東主邀請,出任該公司獨資董事及股東並收取月薪2萬元;陳永福其後按實質東主指示向4間銀行申請多項融資及貸款,同時承認與該實質東主、1名與東主有關聯的女子及1名公司文員一同串謀提交虛假證明文件以欺詐上述4間銀行。
據了解有關虛假證明文件包括銀行結單、核數師報告及聲稱涉及華麗國際與其7間供應商之間的交易發票、送貨單及裝箱單;4間銀行因而向華麗國際批出3100萬元銀行融資及83筆逾1.02億元貸款,並直接向該7間供應商發放逾1.02億元。
廉署表示其調查發現,發放予該7間供應商的款項其後被分發到由包括華麗國際及該三名人士持有的多個銀行賬戶。
被告又承認與該3名人士一同串謀欺詐工貿署及按揭證券公司,虛假地表示5份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及特別信貸保證計劃的申請表與2份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的申請表內之所有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工貿署因而向上述其中3間銀行提供5份信貸保證,並就由有關銀行批予華麗國際的多種700萬元貸款及融資提供擔保。
此外,按揭證券公司亦因而向上述其中1間銀行提供2份信貸保證,並就由該銀行批予華麗國際的400萬元定期貸款及透支服務提供擔保。
控方今日(7日)由高級檢控官李佩磯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啟邦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