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新界青聯智庫召集人 李世榮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近期爆出多達18名員工虐待33名幼童,被虐待的幼兒只有歲半至3歲,是牙牙學語、積極探索新事物的年紀,是可愛得讓人心軟的小天使,更何況留宿院所的幼兒相信也是背景坎坷,不是棄嬰、孤兒,便可能是來自破碎家庭。稚子何辜,又豈會忍心痛下毒手?無論如何,涉事員工若真有虐兒行為,不論什麼藉口也無法推搪塞責,必須從嚴處理繩之以法。但更重要者,是如何防止再有同類事情發生,特別是次事件可能涉及集體虐兒,更是由附近居民舉報而非院所職員舉報,讓人擔心院所制度會否在現今世代出現問題,導致有院所出現虐兒文化。
就著今次的嚴重事件,對沒有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者免於嚴重受傷或身亡的照顧者施加刑責的「沒有保護罪」又再次被提出,其實這條「沒有保護罪」2006年已被提出,迄今16年;去年底施政報告特首又再承諾盡快通過強制舉報虐兒機制。但立法工作需時,始終不能說做便做。因此我促請政府必須與立法會充分合作,盡快將這條法例放上處理日程,並完善通過,讓「一宗也嫌多」的虐兒個案盡快在香港消失,也讓院所內的職員不再對罪案默不作聲,而是敢於舉報,更要消除集體虐兒的不良文化。
檢視社署監管託兒機構制度
除了立法保護兒童,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機制上作出調整,對症下藥讓問題得以根治。因此,政府必須從速檢視社署監管託兒機構制度,包括日常工作流程及人手比例等,緩解機構人手不足壓力;亦要加強監督照顧幼兒機構,包括增加更多突擊巡查,檢視幼兒工作人員操守,並加強相關員工職業培訓,確保機構的服務質素,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同時建議當局積極考慮制訂幼兒工作員工黑名單,如有虐兒前科者可考慮從註冊名單上除名,並研究引入機構除牌或懲處機制;最後更必須交代事件,包括受虐兒童最新狀況及現時院所內的幼童是否得到妥善照顧。
筆者在事發前後曾閱讀過不少兒童專家及行內人士的評論,上述立法及機制改革建議有不少是業內人士早已提出,卻被冷落超過十年。如政府早從善如流,如今33名幼童,甚或過去更多我們知道或不曾知道的幼兒慘遭虐待事件可能不會發生。往事無法改變,新時代下政府和立法會必須提高效率加強合作,一改過往的低效行政和立法,讓兒童成為新立法會的第一批受益者,也讓這些必須受到保護的兒童可得到適切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