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民主黨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他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控辯雙方今(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裁決,其間林卓廷因47人案繼續還押。
控方指,被告其實無必要披露游乃強受查,因他在3次記者會上使用尖酸刻薄的言語、嘲諷等猛烈批評警方執法不足,已經充分傳遞清晰的信息。被告的披露,除了破壞廉署調查及供人毀滅證據外,實際上「毫無幫助(acts nothing)」,而事件只涉及單一警員的調任,而非警務處處長或整個警隊,跟公眾安全沾不上邊,強調披露並無需要。
44歲的林卓廷被控違反《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中通社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