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其中明確,被督導的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學、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課程開設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辦學行為不規範或出現嚴重違規;未按要求加強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存在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超期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出現教師師德嚴重失範、學生欺凌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情況或重大負面輿情,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等應當被問責。
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高發將問責地方政府
被督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例如,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學校辦學行為不規範,整體教育教學質量持續下降、教育結構失衡、侵犯學校合法權益、群眾滿意度低。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後,未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規定目標任務。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群眾反映強烈。因履行教育職責嚴重失職、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保障或衛生防疫不力,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等九種情形。(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