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謙受賄案,對被告人李謙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李謙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謙利用擔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副書記、保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項目承攬、親屬工作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048萬餘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李謙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