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內地過港漁工早前在香港南面石壁附近水域使用蛇籠(一種已被禁止在香港水域使用的浸籠)捕魚,連同船上一名本地船長被控違反《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條例》),今日(19)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4000元,捕魚工具亦被判充公。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指出,該署人員3月9日上午約11時在上述水域發現一艘本地漁船涉嫌非法使用蛇籠捕魚,遂截停有關船隻調查。漁護署人員其後從船上檢走一批捕魚工具,包括蛇籠及絞轆,並向6名涉案男子提出檢控。
該6名被控違反《條例》的男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各被判罰款4000元,捕魚工具亦被判充公。
發言人強調,政府一直致力打擊香港水域的非法捕魚活動,漁護署會繼續加強巡邏和嚴格執法。
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條例》登記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有關浸籠部分的登記條件指明任何摺疊式浸籠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另一浸籠連接,或其任何一面伸展後的長度不得超過5米。因此,使用蛇籠捕魚違反登記條件。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圖: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