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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指點】完善地區治理 推動良政善治

【名家指點】完善地區治理 推動良政善治

責任編輯:羅維維 2023-07-07 09:35:18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立法會議員、中國銀行(香港)總法律顧問 簡慧敏

   作為完善地區治理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昨三讀通過,「愛國者治港」原則得以進一步落實,重回《基本法》的初心和正軌,為完善地區治理體系打下了一支「強心針」。

 《基本法》第97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然而,近年來,區議會不斷進行「自我擴權」及討論政治議題,干擾及阻礙特區政府施政,產生泛政治化歪風。其中,2019年區議會選舉後,區議員屢次僭越職權,試圖破壞特區政府管治、宣揚違法信息,種種亂象令人痛心;這也導致了第六屆區議會479名區議員中,多名區議員因拒絕宣誓而辭職或宣誓無效被取消資格,僅有146名區議員在位工作,嚴重影響區議會的正常運作。

 因此,《條例草案》的通過不但為重塑區議會賦予堅實的法律基礎,更是真正回歸《基本法》第97條下區議會「非政權性區域組織」定位的初心,對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意義重大。本文將會從法律的角度,聚焦《條例草案》的法理基礎,並探討如何加強區議員對社區治理的效能。

 自從行政長官在5月2日的記者會上公布「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下稱「建議方案」)後,便引起了外界廣泛的關注,更出現了少數人士聲稱建議方案為「民主倒退」的謬誤。但事實上,建議方案得到了眾多市民的支持,在民政事務總署收集的逾25000份書面意見書中,超過99%對建議方案均持正面態度。

 筆者對本次重塑區議會的三個指導原則(即國家安全必須放在首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充分體現行政主導)深感認同,並希望特區政府在正式推行時能加大對以下兩方面的重視,盡早實現區議會「去政治化」的目標。

 首先,讓公眾明晰《條例草案》的法理基礎。

 區議會是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是次《條例草案》的通過是重回《基本法》初心的重要舉措。特區政府在公眾推廣方面必須着重對《基本法》第97和98條的解說,讓公眾清楚了解《條例案》的修訂依據。

 《基本法》第9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

 區會改革重回初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3點:

 第一、《條例草案》的修訂有堅實的法律依據。

 接受特區政府諮詢的區域組織是「非政權性的」,意指該組織有別於《基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等政權性組織之間存在互相制衡亦互相配合的關係。既然區議會的法律定位是「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扮演的是(一)「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二)「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的角色,就沒有制定政策、監察或制衡特區政府、調撥或審批財政資源等政權性職能。

 重塑後的區議會是重回《基本法》第97條下「非政權性區域組織」的初心和定位,並不存在任何倒退的謬誤;同時,第97條規定該「非政權性區域組織」是接受特區政府諮詢,法律上並不具備主動提供諮詢意見的職能,即特區政府處於主動和主導的位置,對於是否諮詢、何時諮詢和諮詢什麼等問題可以全權決定。

 不過,是次《條例草案》的通過,在區議員的職責上也有了新的規定。區議員日後除了接受特區政府諮詢外,還肩負着收集和向特區政府反映地區意見的職能,使特區政府施政能夠因時制宜。

 充分體現行政主導原則

 第二、「區議會資審會」有存在的必要性。

 因為區議會屬於「非政權性區域組織」,所以在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時設計的「資格審查委員會」中,並沒有包含對區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

 因此成立「區議會資審會」,讓通過資格審查的愛國愛港人士(包括地區和社會上有擔當、有大局觀、有能力和情懷的社區領袖、賢達、專業人士和各階層有志服務市民的人士)參與區議會工作,不但能切實解決民生和經濟問題,讓市民切實感受到特區政府施政帶來的幸福;同時,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實現「愛國者治港」和行政主導原則均有其必要性及重大意義。特區政府要清楚訂明對「區議會資審會」的要求,確保通過資格審查的候選人能滿足「三大指導原則」。

 第三、行政主導原則必須充分體現。

 《基本法》第97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而非「應」或「必須」設立,所以地區治理由始至終是特區政府的責任。這就是行政主導的一個體現。

 本次《條例草案》加強了對行政主導的內容,包括由民政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以及設立考核和監察制度,正好契合了《基本法》第97條的精神,也展現了特區政府的擔當和「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的施政新風。

 《基本法》第98條規定:「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該條的重點是:區域組織並不要求必須以「選舉」方法產生。因此,立法會按照第98條履行職責,以法律規定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

 除了要向公眾清晰表達以上有關《條例草案》的法理基礎外,特區政府也應着重強化經過不同辦法產生的區議員對地區治理的效能。

 根據「442方案」,新一屆區議會將由委任、地區委員會界別選舉、區議會地方選區選舉,以及當然議員四種方式組成。除了當然議員必定由各鄉事委員會主席擔任外,由於產生方法不一樣,市民對另外三大板塊產生的區議員會有不同的期望。

 雖然每位區議員的主要職責都是服務社區和接受特區政府諮詢,但《條例草案》優化了區議會的組成方式及議席產生辦法,使四大產生辦法有助擴闊區議員在年紀、背景、職業和專業上的多樣性。如特首所言,如果某個地區有一些特別設施,那麼讓具備相關知識和經驗的人士進入該區區議會,可以更好地為該區的市民服務。特別是經委任產生的區議員,特區政府可以按照各區的實際情況進行部署,務求與特區政府的地區治理和社區發展策略相輔相成。

 以「南金融、北創科」的「雙重心布局」為例,特區政府可以考慮在中西區與北區分別委任具該區特質的專業人士擔任區議員;而屬於文化藝術發展區的西九龍,則需要具備相關能力和經驗的委任區議員。讓最適當的人擔綱區議員一職,才能有效發揮人才的價值,為社區的發展貢獻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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