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 黃國恩
國家安全,重中之重,只有國家安全才能保障社會穩定,讓經濟能夠安定發展,讓民生能夠持續改善,人權自由能夠獲得保障,大家的美好生活才能實現。這不是說教,這就是香港實施國安法後的真實寫照。相信市民經歷2019年發生在香港的一幕幕黑暴狂潮後,能夠深刻感受到,正是中央果斷出手立法,有效遏止了黑暴肆虐,才讓大家從每天都生活在惶恐之中,重返安定和諧。
根據基本法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 ,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因此《香港國安法》第3條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清晰明確,就是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一直有效推行並不斷完善,加上警方國安處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使國家安全得到有力的保障。而《香港國安法》亦跟其他國家的國家安全法一樣,是有域外效力的,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7、38條,無論是香港人或是外國人,無論犯案地點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只要干犯《香港國安法》,無論身處香港還是竄逃海外,特區政府均可依法檢控,國安法利劍高懸。因此,香港得以進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狂妄一時的「港獨」、「反中亂港」勢力漸漸土崩瓦解,偃旗息鼓。三年來維護國安成果有目共睹,《香港國安法》可以說是香港的定海神針。
《香港國安法》第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整個特區政府包括司法機構均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再者,《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因此,國家安全不單是政府的事,而是關係到每個人的事,沒有國,那有家?大家應同心同德,全面準確貫徹國安法,堅決維護國安法權威,讓香港社會能在安全穩定的環境下發展經濟,保持香港的安定繁榮,「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之下,大家共用美好幸福生活。(中通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