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涉及2019年在深水埗警署外參與暴動,1人承認控罪,其餘4人經審訊後罪成。其中3人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2至32個月不等,另兩人判入教導所。
法官游德康判刑表示,同意案件規模不大,示威者叫囂及罵警員,沒有使用汽油彈或縱火,警方毋須施放催淚彈驅散。除了有警員眼睛被雷射筆照射而感到不適外,沒有人命及財產損毀,對市民滋擾也不算嚴重。但法官說,示威者的行為針對警署及警員,是挑戰法治社會最前線,因此判刑須具阻嚇及懲罰性。
被告年齡介乎17至44歲,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