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有人聚集尖沙咀一帶,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多人被捕。其中12人被控參與暴動,有11人今日(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押後至2月18日聽取求情,3月4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11名罪成被告為袁均穎(31歲、文員)、黃蔚霖(23歲、電影製作人)、黎穎霖(23歲、學生)、吳沛伶(18歲、學生)、甄衛兒(18歲、學生)、彭漢深(29歲、地盤工人)、張俊軒(17歲、學生)、韋珍兒(22歲、尼泊爾籍學生)、梅卓羚(24歲、會計師)、林耀基(26歲、攝影師)、鄭子健(27歲、售貨員),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對於唯一脫罪的被告姚志杰(24歲、運輸工人),法官指其沒有示威者常有的裝備或物件,可以說是「零裝備」,另外他的衣服有非常耀眼奪目的圖案,裝扮易於辨認,且當時沒有戴上口罩遮蓋面容,即使他出現在涉案地點實在可疑,但未能肯定他曾參與暴動。其餘被告方面,法官指考慮到一眾被告遭截停的時間、地點、行徑方向,認為各被告刻意穿上黑衫黑褲,又配有裝備,藉此互相鼓勵支持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裁定11人暴動罪成。(中新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