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因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規例》),今日(29日)於裁判法院被判刑。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70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於2022年4月22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他被控違反《規例》第32(1)及32(3)條,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7日,緩刑12個月。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66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於2022年5月7日及8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他被控兩項違反《規例》第32(1)及32(3)條,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就兩項罪行各被判處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同期執行。
第三宗個案涉及一名52歲女子,她早前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並獲發隔離令。在隔離期尚未屆滿前,她於2022年8月13日離開其隔離地點。她被控違反《規例》第32(1)及32(3)條,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
第四宗個案涉及一名41歲男子,他早前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並獲發隔離令。在隔離期尚未屆滿前,他於2022年8月15日離開其隔離地點及移除電子手環。他被控違反《規例》第23(1)、23(4)、23(5)條及第32(1)、32(3)條,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7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10000元。
根據《規例》第32條,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着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着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根據《規例》第23條,隔離人士必須遵守隔離令的條款,包括在指明隔離期間配戴電子手環和禁止剪斷電子手環。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再次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
發言人重申,市民的合作和支持對抗疫工作至關重要。為應對疫情,市民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