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29日)在一電台節目時表示,今次要求釋法的原因不同於之前5次,因之前的都涉及《憲法》、《基本法》,但今次是就立法方面的問題作出解釋,因為《香港國安法》並非憲制文件而是全國性法律,由人大常委會制定,根據國家法律制度,人大常委會有立法解釋權,以作補充或解釋法律內容,因此今次釋法與之前的有很大分別。
湯家驊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的是立法解釋權,在大陸法國家好普遍,而終審法院行使的則是司法審判權,兩者行使權力的基礎和性質有明顯分別,沒有任何衝突,不應混為一談,應互相配合,亦不應該視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終審法院以外的上訴法庭。(圖爲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