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28日)表示,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發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