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下旬,數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縱火堵路,18歲男學生協助點燃路障當場被捕,被控暴動和縱火兩罪,他翌年缺席法庭聆訊潛逃逾年至去年再被捕。據悉,被告早前承認暴動及不依期歸押兩罪,昨日(2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昨日在庭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已感到後悔,望法庭判被告入勞教中心,以免刑期過長。對此,法官胡雅文強調暴動是嚴重罪行,破壞社會安寧,故法庭就暴動罪的判刑須有阻嚇性,以達到保障公眾秩序及市民不受暴力威脅的目的,故此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求情並非主要考慮因素,而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認為教導所是合適判刑,因其最長刑期也不會超過3年,望被告其間遵守紀律訓練改過自新。
案發時16歲的被告曾俊傑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他另被控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被告原面對的縱火罪,則獲准保存法庭檔案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