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發生非法遊行「示威」活動,有多人被捕,事後8女4男被控暴動罪,其中11人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當中3名被告今日(4月1日)上午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其他罪成被告將稍後判刑。
法官判刑時稱,案情指,本案暴動過程歷時40分鐘,有欄杆等設施被拆毀,但沒有對警方造成損傷,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號召、鼓吹或煽動他人參與暴動。法官認為被告年少衝動,沒有深思熟慮而衝動行事,同時報告內容正面,顯示他們有不同程度的悔意,故認為給予更生機會符合公眾利益,遂判3人入教導所。
控罪指,3名被告鄧有釗(19歲)、方銘(20歲)及郭晞桐(20歲),連同同案其他9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郭小傑、張啟昌、何文謙、溫梓霖、麥浩偉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方銘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把鐵鎚則裁罪脫。其他罪成的被告將稍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