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海南省醫療保障局、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印發《關於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海南新增「HN250403092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項目,自3月29日0時起執行。
其中,由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病毒抗原檢測服務按照「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方式收費,「價格項目」每次3元,「抗原檢測試劑(含採樣器具)」按照零差率銷售,「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總費用不得高於15元。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將結合成本變動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新冠病毒抗原檢測應用方案(試行)》的要求,對適用人群開展病毒抗原檢測服務。群眾單純檢測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收取門診診查費;患者自測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收取「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項目費用。
非公立醫療機構或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抗原檢測服務,以及通過網絡平台、社會藥店等終端銷售的抗原檢測試劑,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體現保本微利。公立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委託第三方提供核酸檢測服務的,收費標準按本通知執行。
《通知》明確,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和流程開展病毒抗原檢測服務,確保提供的醫療服務質量;要規範收費行為,及時做好信息維護和價格公示,不得以抗原檢測套收核酸單檢費用。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大監管,將病毒抗原檢測列入常態化檢查事項。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抗原檢測質量監管,確保檢測結果準確、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