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仲裁條例》(第609章)及《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以訂明某些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ORFSA)協議,不受助訟、包攬訴訟及唆訟的普通法法則禁止,並就該等協議的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訂定條文,以及就該等協議訂定措施及保障。擬議ORFSA制度只適用於仲裁和相關的法院程序。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23日)表示,ORFSA容許律師與當事人訂立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這種做法現時在香港並不適用。然而留意到其他主要的仲裁地已推出類似的收費安排,因此香港在仲裁工作的法律收費安排上作出改革,可積極回應仲裁當事人對彈性收費安排的期望,並擴大尋求公義的渠道,同時令香港的仲裁服務得以與時俱進,吸引更多人選擇香港的仲裁和法律服務。
發言人又指,由於仲裁的當事人大多是商業機構或商人,在商議商業條款及為有關服務釐定收費方面相當熟悉,而且他們一般可以自由選擇以世界任何地方作為仲裁地,所以對彈性收費安排需求殷切。因此,落實ORFSA對香港作為世界主要仲裁地之一的地位至為重要,可進一步鞏固香港的地位。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經過3個月的公眾諮詢後,於去年12月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並提出建議,至於人身傷害申索的範圍,ORFSA的修訂建議則不適用。有關建議獲得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明確支持,律政司經審慎仔細考慮後,決定採納建議和安排立法修訂。
《2022年仲裁及法律執業者法例(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25日)刊憲,並於3月30日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