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8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原副主席李偉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李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偉先後利用擔任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書長、市委政法委員會常務副書記,北京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中共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黨組成員、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煤炭購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296萬餘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