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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強積金對沖條例草案刊憲 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取消強積金對沖條例草案刊憲 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責任編輯:蔣璐 2022-02-11 18:59:43 來源:香港商報網

    港府今日(11日)在憲報刊登《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取消使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對沖」安排,政府已完成草擬條例草案,將於2月23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勞工處發言人指,取消「對沖」安排有助改善僱員的退休保障,也可鞏固強積金作為香港退休保障制度其中一根重要支柱的功能。由於取消「對沖」安排會帶來深遠影響,而僱主、僱員及社會各界持不同意見,政府多年來曾提出不同建議,探討切實可行的方案以取消「對沖」安排。經過歷年來的廣泛諮詢及多次大幅調整建議後,行政長官於《2018年施政報告》宣布取消「對沖」安排的優化方案。

    條例草案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等8條現行與「對沖」安排相關或包含取消「對沖」安排後須相應修訂的條款的法例/附屬法例。取消「對沖」安排將由指定日期起生效(轉制日)。在轉制日後,僱主不可以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遣散費或長服金。至於僱主的自願性供款及其累算權益,以及歸因於僱員服務年數的酬金,則可繼續用於「對沖」轉制前或後的遣散費或長服金。

    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

    港府指,條例草案建議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因此,若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僱主可繼續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不論是在轉制日前、當日及之後作出及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對沖」僱員在轉制日前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或長服金(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前部分)。

    港府續指,安排有助減低在轉制日前,引發大規模裁員潮的風險,否則擔心有僱主可能會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特別是服務年資較長的僱員),以趕及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或長服金。

    不會改變遣散費或長服金的計算比率

    港府又指,現時遣散費/長服金的計算比率為僱員服務滿一年可得最後一個月工資的2/3,每月薪金上限為22500元,而遣散費/長服金的最高款額為390000元。條例草案不會改變遣散費或長服金的計算比率及上限。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前部分,會以轉制日之前最後一個月的月薪及當時的受僱年資計算,而轉制日後的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或長服金,則按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工資及轉制日後的受僱年資計算。

    相對於使用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工資計算遣散費/長服金總額的做法,上述安排可以減少僱主刻意在取消「對沖」安排前解僱僱員的風險。在個別特殊情況下,僱員在取消「對沖」安排後,所得的權益可能少於現時。港府稱,會通過行政安排補足差額,確保有關僱員所得不會比現時為差。

    上述取消「對沖」安排將同樣適用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下的職業退休計劃、《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C章)/《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D章)的兩類學校公積金計劃,以及獲豁免於強積金計劃的外地僱員的海外職業退休計劃。取消「對沖」安排不適用於現時不受強積金制度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的僱員,因為這些僱員現時並不受「對沖」安排影響。他們的遣散費/長服金(如適用),會繼續按照現行規定,以終止僱傭前的最後一個月工資計算。

    條例草案亦會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訂明根據《僱傭條例》獲發的遣散費及長服金不屬應課薪俸稅入息;並就《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代位權及計算涉及減薪個案的遣散費特惠款項的條文作出相應的技術性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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