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民主黨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他否認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裁判官葉啟亮今日(6日)於東區法院裁定本案表證成立。
控方反對由民主黨時任社區主任冼卓嵐拍攝當晚元朗西鐵站情況的影片呈堂,強調本案重點是披露游乃強受查,而非事件本身。辯方就指,此為史無前例的事件,當日有嚴重暴力,而警方涉嫌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調查。若控方認為辯方案情是不爭的事實,影片便無價值。葉官終接納辯方解釋,批准影片呈堂。
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三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