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理大學生涉於2019年9月在旺角警署外,被搜出玻璃樽及打火機燃料等物品,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日(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13個月。
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盛載汽油的玻璃樽若配合打火機使用,可造成極大殺傷力,被告同時管有可嚴重傷害人體的錘仔,加上案發時有不少「示威者」集結,有機會危害公眾安全,且被告案發時已滿22歲,判處勞教中心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故以14個月為量刑起點,念他初犯酌情扣刑一個月,最終判他監禁13個月。
控罪指,現年24歲被告吳俊偉,被裁定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武,即攜有玻璃樽、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錘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