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27日)三讀通過《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電檢條例修訂草案明文規定,電影檢查員必須考慮影片上映會否危害國家安全。
電檢條例修訂草案讓檢查員在作出是否讓影片上映決定時,必須充分考慮國家安全因素,並賦權政務司司長如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該影片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
此外,如電影檢查監督認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於國家安全而需要更多時間作出決定,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延長檢查員就每部影片作出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28天,以期讓檢查員有足夠時間詳細、審慎研究,以及諮詢法律意見。
修訂訂明,如上訴個案涉及國家安全事務,審核委員會不會處理。其他修訂包括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施加較重罰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三年、罰款100萬元。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電檢修例的目的簡單直接,完善電影管理制,以有效防範及制止任何危險國家安全的行為,局方在6月時已更新電影檢查員指引,但單以行政指引並不足夠,需要修例訂出更清晰的規定。
邱騰華指,今次修例不會影響電影業界的正常運作,因為當局相信絕大多數電影不會涉國家安全考慮,而清楚訂明法例要求,有助電影業有所依從,不會誤闖「紅線」。
對於有意見認為,修例應規管互聯網上的影片,邱騰華說,今次修例只適用於符合上映定義的影片,是否延伸至互聯網,需要再進一步考慮及小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