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智庫成員 王成知
《收回土地條例》被視為是特區政府手中的「尚方寶劍」,用以收回私人手上的土地作為公共用途。自2021年5月13日特區政府高調地宣布以《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粉嶺和元朗的三塊土地後,在6月和7月也頻頻出招收回多幅小型地皮。此舉再次說明特區政府過去是不作為,而非不能為。另外,要突破困局需要新想法,政府在寶劍出鞘前,其實可考慮得更周全,例如引入土地債券這些新方案,避免業權人因不滿收地而引起法律爭拗,加速收地盡快開展工程,令發展更順利,締造雙贏。
首先要解釋一下,有人誤解《收回土地條例》是香港回歸後立的法。實質上此《條例》已超過100年了,早在1911年已修訂,是一條賦予政府權力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Public Purpose)。港英政府也一直引用該條例收回土地,當局亦可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鐵路條例》等徵收私人土地。
政府在發展時收地作公共用途,相信都是為了整體發展、公共利益考量。然而,特區政府應當思考如何在保障私人產權和公共利益取得平衡。一、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二、確保符合《基本法》保障私有財產;三、確保香港市民和外國投資者對「一國兩制」的信心。
縱使特區政府收回土地會作出補償,但金額不高。其實除了賠錢,特區政府是否可以考慮提供其他方案,吸引土地持有人放棄業權,以善用土地呢?例如參考中國內地如深圳和廣州舊村或舊城改造補償政策,甚至給業權人多一個選擇,發行土地債券(Land bonds)予他們,這有利於政府開展大規模的土地重整計劃,並以此作為一種非原址換地的方式。
未來很多新發展區項目展開,特區政府可以嘗試應用以上方法,並成立專責部門領導新發展,設立類似新界拓展署的部門,訂立明確進度目標,這樣才能在房屋問題上盡快有所作為,配合國家發展及大灣區的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