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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宣揚恐怖主義 港大4學生會成員被捕

涉嫌宣揚恐怖主義 港大4學生會成員被捕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1-08-19 00:27:43 來源:香港商報

 本港警務處國安處昨拘捕香港大學4名學生會成員,他們涉嫌於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會議向刺警案兇徒「哀悼」和「褒揚」,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7條中的「宣揚恐怖主義」。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任何人或組織違反法律必須依法處置,無論違法者或組織身份如何,犯法都必須付出代價,不會因涉嫌違法人士是學生或特定身份而不檢控。

 涉案4人通宵扣查今提堂

 昨日被捕人士分別是:前港大學生會會長郭永皓,港大評議會主席張敬生,前文學院學生會外務副主席容頌禧,前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當天清晨,警方拘捕郭永皓、張敬生和容頌禧,分別押送至將軍澳、黃大仙和長沙灣警署。昨早11時許,杜林丞亨自行到北角警署隨即被捕,被押解到北角建華街住所搜查。另有消息指,上述4人被通宵扣查,被控宣揚恐怖主義罪,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當天,警務處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針對7月7日港大學生會評議會舉辦的緊急會議中有人宣揚恐怖主義,警方昨晨展開行動拘捕4名男子(18至20歲),他們是港大學生會幹事及評議會會員,全部被扣查。李桂華指,當日行動是7月16日搜查港大學生會行動的延續,警方持法庭搜令進行搜查,檢獲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會議相關的文件和電腦,當時有學生會聘用的律師見證下進行。

 李桂華講述該案調查進展時指,已確認在本年7月7日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展開緊急會議,在議程前進行「默哀」儀式,追悼刺警案死者,形容該名死者為了香港而「犧牲」。當日第一個動議是商討有關施襲人士死亡的事宜,希望以「褒獎」的形式處理,並將決定記錄在學生會議程中。會中有贊同的人發言,形容施襲者是「烈士」和有勇氣,對其非常讚賞;最後動議通過,有30票贊成、無人反對和2票棄權,並迅速透過學生會的社交平台轉發。

 警方引國安法第27條執法

 李桂華解釋,今次案件的執法基礎是引用香港國安法第27條。第27條訂明,「如組織、策劃、實施、參與或準備參與對社會嚴重危害的活動即屬違法」,例如刺警案中針對別人使用暴力的罪行,為威脅香港特區政府或恐嚇市民從而實現其政治主張同屬違法。有關「宣揚」的解讀,包括讚揚、辯解、宣揚一些主張;在今次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事件中,當中就有多處涉及上述的定義。

 李桂華形容涉案動議令人咋舌,合理化、美化和光榮化恐怖主義,以及無差別襲擊和鼓勵別人作自殺的行為,與一般道德標準不符,而最重要是通過動議後,迫不及待向外宣傳。他表示,恐怖主義和仇恨息息相關,不單國安法中列明,在國外同樣有類似國安法第27條的法例。他舉例說,如法國《刑法典》第421-2-5條中訂立「寬恕恐怖主義罪」,指任何人公開為具體或不具體的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即屬犯罪,可判處5年監禁,如果犯罪行為是透過互聯網作出,則可判處7年監禁;而在英國於2006年的恐怖主義法案中,說明如鼓吹恐怖活動或散播恐怖主義,最高可判處監禁15年。

 李家超:任何人違法皆須依法處置

 昨日上午,李家超出席立法會會議後會見傳媒時表示,從政府角度,不希望看到任何人犯法,因為香港社會應該共建一個守法的城市,但若任何人或組織違反了香港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執法部門必須要依法處置。他強調,香港是一個守法社會,很着重法治的重要性,所以每個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希望大家以後在自己打算做任何事之前,都從守法的角度去三思。

 鄧炳強則重申,宣揚恐怖主義是一個很嚴重的罪行,這些行為可能導致很多平日無辜的人士被激動起來,從而加入或參加這些恐怖活動,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行為。無論違法者或組織身份如何,犯法都必須付出代價,不會因為涉嫌違法人士是學生或特定身份而不檢控,至於學生或其他特定身份是否能作為求情原因,有關問題只能在法庭上提出。他續指,普通評論不會犯法,但如果有煽動成分,就可能違反刑事罪行條例;如果是宣揚恐怖主義,有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7條。(記者區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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