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今日(14日)判處一名男子及一間公司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各判處罰款3,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於4月喬裝顧客巡查半山區羅便臣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但會社職員在人員光顧食物及飲品時並無核實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違反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2項條件。
負責經營上述會社的男子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因而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政府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會社。(记者 唐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