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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寶安區首例妨害安全駕駛案被告人被判刑九個月

2021-09-03
来源:香港商報網
    近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魏某妨害安全駕駛一案,法院經審理,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罪名與量刑建議,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魏某認罪認罰,當庭表示不上訴。這是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駕駛罪等罪名實施以來,寶安區首例妨害安全駕駛罪案。
 
    2021年4月29日22時許,被告人魏某駕駛電動車在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富盈門附近機動車道行駛。因魏某的駕駛行為妨礙了謝某駕駛的718 線路公交車的行駛,謝某便鳴笛示意魏某避讓。魏某心生怨恨,便產生嚇唬謝某的想法。後魏某加速騎行電動車超過謝某駕駛的718 路公交車,在前方50 米處等待718 路公交車駛來。此時718 路公交車正以37公里每小時的速度行駛並接近富盈門公交車站台,待車輛駛近後,魏某便撿起路邊的磚頭砸向正在駕駛的謝某,致使718 路公交車駕駛位附近擋風玻璃破裂。後魏某騎車逃離案發現場。案發後,公交車駕駛人員謝某立即停車並報警,民警接到報警後,經偵查於同年5 月1 日16 時許將被告人魏某抓獲歸案。案發後,2021年6月2日,被告人魏某家屬對718 路公交車的擋風玻璃破碎損失予以賠償,謝某對魏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無視國家法律,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干擾其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被告人魏某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且對公交車的玻璃破損進行了賠償,獲得了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決定對被告人魏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近年來,因為乘客對行駛中的公交車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拽方向盤等行為,引發了多起重大交通事故,更有甚者造成了多人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引發了全社會的強烈關注。為了依法懲治妨害公共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妨害安全駕駛罪」入刑,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魏某雖非公交車上的乘客,但為泄憤便肆意撿起磚塊砸向正在行駛的公交車駕駛員處,致擋風玻璃受損,危及乘車人員及道路安全,魏某無視他人安危及公共安全,對行駛中的公交車駕駛員使用暴力,妨害安全駕駛,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和懲戒。
 
    正所謂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拒絕妨害安全駕駛行為人人有責,一方面,在乘坐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過程中,要自覺遵守乘車秩序,即使遇到糾紛也要冷靜處理,切忌因一時衝動釀成不可估量的後果。另一方面,在乘車過程中,遇到他人在實施可能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要多一份勇敢、多一份智慧,勇於上前一步對妨害行為說「不」,共同守護公共安全。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記者 姚志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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