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今日(13日)提出《建築物條例》修訂建議,包括建議參考《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引入可公訴罪行,將最高罰則由100萬元提升至1000萬元,即兩者將看齊,監禁維持3年。
發展局建議,賦權屋宇署要求會面進行搜查並根據手令扣押文件等,並就拒絕會面或提供工程監管文件等引入新罪行,讓署方有足夠調查搜證權力,發展局發言人說,這個做法同樣適用於處理涉及僭建物的個案。
發展局又建議,優化註冊承建商的註冊及紀律處分制度,包括將續期年期由3年延長至最多5年,回應業界希望有更長經營期,以鼓勵長遠投資以及行業健康發展。另外,亦提出,上調紀律處分最高罰則,由25萬元增至40萬元,並容許紀律委員會以多於一項懲處,以提高阻嚇。
提高嚴重僭建罰款降監控門檻
至於針對僭建問題,發展局指,特區政府建議對威脅公眾安全的嚴重僭建物,例如僭建地庫、搭建平台等,不遵辦清拆令的最高罰款,提升至30萬元,監禁2年,再犯罰款60萬。當局又建議,降低檢控門檻,業主及註冊建築專業人士不能以「不知情」為免責理由,只要有只要有合理懷疑,在未獲屋宇署批准就搭建構築物,罰則提高至200萬,並建議法庭量刑時,參考物業大小等,意味豪宅等罰則較重。
晾衣架等小型工程納入豁免範圍
針對小型僭建物,發展局又指,特區政府建議新增更多「指定豁免工程」種類,例如指定高度以下、可收拾遮蓬及晾衣架等,工程毋須屋宇署審批;又建議擴大檢核範圍,允許在法例生效前已搭建的「小型僭建物」,例如簷、冷氣支架及圍封露台等,只要由註冊承辦商定期檢核,就不用清拆。發言人解釋,對晾衫架等僭建物執法會擾民,加上風險較低,因此應該集中資源,先處理嚴重僭建物。(圖源: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