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12月9日至昨日(12日)一連四日在全港多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與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和「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10名懷疑非法勞工、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1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十三個目標地點,包括酒店、裝修中單位和餐廳,共拘捕兩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1男1女,年齡分別為38及41歲。另外,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僱主為1名55歲女子。
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港島東區及港島西區搜查了二十四個目標地點,共拘捕8名懷疑非法勞工、兩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1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5男3女,年齡介乎29至57歲。當中兩男一女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兩名男子,年齡分別為29及41歲。另外,因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捕的為1名65歲男子。當中兩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已交由入境處跟進。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01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圖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