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2023年8月30日接獲一名75歲女子報案,指接獲自稱為其兒子的騙徒來電,因干犯刑事罪行被拘留,需要繳付2萬元保釋金,報案人覺得可疑報案,案件中沒有損失。
屯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人員經調查後,在2023年8月30日以涉嫌「串謀詐騙」拘捕一名案發時35歲與案有關的內地男子。經進一步調查,人員相信被捕人與另一宗在2023年8月29日發生的同類型案件有關,案中一名89歲男子被騙取15萬元。調查顯示,被捕人涉嫌收取犯罪得益。警方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該名被捕男子被落案起訴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洗黑錢」罪。
案件今日(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申請,被告人被加重百分之三十的刑期。
詐騙及洗黑錢同屬嚴重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任何人被裁定干犯串謀詐騙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4年。另外,任何人被裁定干犯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案條例第25條中的洗黑錢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元。(記者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