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間,朱澤宇先後操縱23隻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經測算,違法所得為819.34萬元(人民幣,下同)。決定書顯示:當事人朱澤宇,男,1992年1月出生,住址在福建省泉州市。
處罰決定書顯示,朱澤宇共控制使用「郭某平」等48個證券賬戶(以下統稱為賬戶組)。賬戶組相關交易由朱澤宇決策,由其本人或朋友協助下單。
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間,朱澤宇先後操縱「通潤裝備」「達意隆」「綠康生化」「泰嘉股份」「數源科技」「國光股份」「美芝股份」「威星智能」「億利達」「廣聚能源」「中百集團」「廣百股份」「嶺南控股」「賽象科技」「新築股份」「深華發A」「張家界」「准油股份」「甘諮詢」「賽隆藥業」「棒傑股份」「徐家匯」「鄭中設計」共23隻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經測算,違法所得為8193397.17元。
證監會認為,朱澤宇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朱澤宇曾提出多項申辯意見,稱其並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請求減輕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經覆核,證監會認為,朱澤宇的陳述申辯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認定朱澤宇構成操縱證券市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在案證據足以認定朱澤宇具有操縱股價的主觀故意,並客觀上實施了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足以扭曲證券市場價量形成機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證券交易量。因此,證監會綜合認定朱澤宇交易涉案股票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二,朱澤宇單只股票的操縱具有連續交易建倉、拉抬、出貨的操縱全過程特徵,屬於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三,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朱澤宇借入他人證券賬戶,由朱澤宇實際承擔股票交易決策進行操縱的事實,朱澤宇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由他人主導操縱的情況。
第四,對違法所得計算並無不當。
第五,本案不存在法定從輕、減輕情形。證監會已充分考慮當事人行為期間、情節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配合調查及認錯態度等主客觀情況,量罰適當。
證監會決定:對朱澤宇操縱股票獲利超過100萬元的,沒收其違法所得558.71萬元,並處以558.71萬元的罰款。對朱澤宇操縱股票獲利不足100萬元或虧損的,沒收其違法所得260.63萬元,並分別處以100萬元的罰款,共計2100萬元。綜上,合計沒收朱澤宇違法所得819.34萬元,並處以2658.71萬元的罰款,共計近3500萬元。(綜合自九派新聞、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