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自今年7月起分階段展開全港特別執法行動,截至10月底,已巡查觀塘區內共122幢住用及商住樓宇,並向相關業主立案法團發出31封警告信,提醒他們在限期前提交有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
當中,11幢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因沒有為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安排年檢而遭消防處檢控,今日(1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判處罰款共3.27萬元。
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擁有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須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任何人違反相關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
消防處會繼續在全港各區進行特別執法行動,並提醒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每12個月聘請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