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今日(23日)頒書面理據,解釋早前駁回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上訴,認為不一定要乘客直接與司機交易才算犯法。
終院不接納上訴人辯護,指本案只要上訴人為Uber提供載客服務,並從Uber收報酬即屬犯法。終院認為,上訴方指司機與乘客須有合約關係才可成罪的說法,並沒有理據支持。在理解「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一句時,要着重的是載客的性質或情況,不論最終報酬是由乘客或其他人支付。終院亦不同意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的詮釋,會令受僱司機在接載僱主朋友家人時誤墮法網的說法。
法官又指,雖然本案相關法例訂立時,Uber應用程式並未出現,但終院認為這不代表法例便不能將相關的行為刑事化。
警方在2017年採取行動打擊Uber出租私家車,28名Uber司機一年後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成,被判罰約四千元。隨後上訴至高等法院但敗訴,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