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1月巡查位於尖沙咀彌敦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牌照處人員同時發現在場人數比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多,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6、10和12項條件。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該名男子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萬五千元。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政府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