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警察通例》的「傳媒代表」定義,改為須來自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播機構,以及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換言之,由記協等發放的證件將不被接納。
於今「人人皆為記者」年代,尤其圖或片愈多(以至角度愈多),真相就更易拼湊出來,就連法庭也接納過非主流網媒的影像為可信證物,「自媒體」的存在價值毋庸否定。然而,近一年多來的街頭示威中充斥着「假記者」,他們言行不符記者應有專業,更像「示威者」而非記錄者,甚至會藉之此身份進行違法活動,包括聚集圍堵警員繼而阻差辦公,及更進一步地搶犯、襲警等等。毫無疑問,此非正常、合理現象,既有礙執法工作及法治彰顯,亦嚴重損害到傳媒的專業性和公信力。
警方因應最新情況修訂傳媒代表定義,做法并无不妥。
首先,新定義非由警方首創或自創,而是跟政府新聞處原來做法同步、統一標準。有人批評,警方此舉形同篩選傳媒、變相交由警方發牌之類,此说法絕對不符事實。何況,退一步言,記協只屬諸多傳媒工會之一,許多現職記者既非該會會員,更無向該會申請會員證;可見,記協並不代表整個傳媒行業,更莫說居然獨享記者發牌資格了。事實上,政府新聞處規定下的傳媒登記資格,便指根據在《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拎牌,以及在《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下有定期採訪的機構,至於政總、立法會亦有自己一套「長證」採訪安排,另外許多國際活動也會發放特定「記者證」;凡此種種,都不見得必須要承認或只應該接納記協的證件。
其次,查政府新聞處的登記規定,皆屬技術要求,絲毫不涉政治因素,亦無損香港原有新聞自由。不論顏色,任何合資格傳媒都可申請登記,市民熟悉的黃媒自不例外,其餘新興的網媒亦然——2017年,政府新聞處早已與時並進,推出新安排容許純網上運作媒體採訪政府記者會。換言之,任何人或機構如想採訪,只消簡單到政府新聞處登記便成。反過來,將傳媒工作政治化兼而視為政治工具的,實非警方而是黃營本身。不是嗎?相信大家對黃媒鏡頭只會瞄準警方、不會指向「示威者」不感陌生的情况,更遑論上述「假記者」非法行為了。事實上,近年常常談及的「第四權」,傳媒無疑具有監察政府功能,但同一時間亦要監察全社會,記者乃是忠實、客觀的記錄者,斷非活動參與者甚而違法者。消息便指,只要不阻礙警方執法或不作非法行為,警方都不會阻撓。
時代巨輪不斷向前,由「假記者」到「假新聞」,皆為新時代下濫用新聞自由的產物,國際間已愈來愈認識到箇中遺害。始終,所有自由都不是無限的,所以才須法例規管,道理其實簡單不過,這亦當然適用於傳媒身上。傳媒專業須有門檻,乃是全球傳媒生態發展所向;警方新規管,便在維護新聞專業及確保新聞自由的基礎上,進一步保障了執法工作,彰顯法治精神。(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