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門」發酵 中信銀行被立案調查

2020-05-10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中信銀行洩露脫口秀藝人池子個人信息一事不斷發酵。9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出通報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中信銀行啟動立案調查程序,嚴格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銀保監會表示,2020年3月,中信銀行在未經客戶本人授權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違背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保監會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監管規定,嚴重侵害消費者信息安全權,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若情節嚴重或觸犯刑法

  此前,中信銀行僅向池子鄭重道歉,並按制度規定對相關員工予以處分,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法律專家認為,此事不應停滯於道歉,還應有賠償,甚至還應追究部分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據中新社報道,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朱巍表示,從民事角度,按照《侵權責任法》和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池子獲得民事賠償的可能性很高」。

  朱巍認為,就中信銀行而言,其已經違法《商業銀行法》第29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法程度還需要視情況而定,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多奇認為,銀行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情節嚴重,銀行還可能面臨着刑事處罰。《刑法》第253條規定,單位犯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除了中信銀行,朱巍認為,辦理這項業務的業務員也存在違法行為,他侵害了公民個人信息。如果事後調查顯示,該工作人員有多次類似行為,即累計超過50次以為「大客戶」服務為由洩露客戶信息,就涉嫌違反《刑法》253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相關規定。

  同日,銀保監會公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包括國有六大行在內的8家銀行,因監管標準化數據(EAST)系統數據質量及報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罰,罰款金額共1770萬元。

  銀保監會劃定網貸「紅線」

  銀保監會當日還發布公告稱,為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有序發展,進一步補齊監管制度短板,銀保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明確了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等原則,並強調貸款資金不得用於購房、股票等領域。分析人士指出,《辦法》的出台將補齊制度短板,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其中,《辦法》提出,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貸款資金不得用於購房、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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