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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今开庭再审顾雏军案 15项新证据仅1项被采纳

2018-06-1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今日(6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虛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此案在最高法院设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据媒体报道,早上7点25分,顾雏军一行人到达法庭,排队等待安检。

  他穿了一件蓝色衬衣,外面罩着宽松的黑西装外套。精神看上去还不错。对于翻案的信心,他向媒体表示,“我坚信我一定会赢”。

  顾雏军方面的工作人员以及法院工作人员均表示,因为当事人比较多,估计庭审时间会比较长,甚至今天未必能审完,未必能够当庭宣判。

  当天深圳下着小雨,顾雏军在等待安检的时候一直保持着笑容,他的右肩还缠着黑纱,其父于去年7月份离世,他曾撰文写道:“不能在弥留之际听到我获得平反的喜讯,一定是父亲最后的人生遗憾”。

  7点35分,在进入安检前,顾雏军和辩护律师陈有西在庭前拍了一张合影。

  

 

  ▲图片来源:e公司官微

  本案虽然公开审理,但由于旁听席位有限,包括顾雏军助理等工作人员都无法入场。在场媒体则被第一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员带至北区的办公处观看直播。

  7点40分,媒体正要离开之时,顾雏军的助理买来一大袋食物,向负责安检的工作人员解释:“他们(指顾雏军、陈有西等进入法庭的人)都还没吃早餐”,食物被送进去了。

  8点41分,法官宣布开庭。  

 

  ▲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提交15项新证据仅1项被采纳

  在此次庭审中,据法庭披露,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5月18日在第一巡回法庭召开了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交了15项新证据材料。

  在今日的庭审中,法院方面表示,同意将顾雏军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张宏提交的二项证据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七项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顾雏军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双方一致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但有争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意见”。

  关于顾雏军提出的第二项申请,法院方面称,经审查,未发现原一、二审存在非法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形。

  此外,法院还同意了顾雏军方面申请的调取部分证据材料,包括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相关材料,以及广东省科技厅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顺德格林柯尔颁发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

  顾雏军申请最高检赵杨二人回避被驳回

  顾雏军在庭审现场表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他给出的理由是,赵景川、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伪造的证据为证据7,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顾雏军还原细节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送审材料进行知识性证据审查时,检察员赵景川、杨军伟是送审人。“任何人对意见书中附件一、附件二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来,是有问题的,赵景川、杨军伟居然视而不见,将如此明显的伪证作为最高检的证据,显然是故意为之,实意图就是为了阻止申请人案件的纠正,并试图以此证构陷申请人。我在庭前会议上已经用手电筒指出问题”。

  审判长对此表示,是不是伪证要经过本庭今天在审理以后决定,顾雏军方面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

  顾雏军陈述申诉理由:罪名都是被构陷的

  顾雏军在庭审中申诉意见称,罪名都是被构陷的。他表示,自己不服原审裁判文书,所以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没有立案再审。

  顾雏军表示,其本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提审本案。申诉人认为是违法动用公权力和司法权,对其进行迫害,导致蒸蒸日上的优秀民营企业集团,一夜之间变得苟延残喘,而这些罪名都是被构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随后,审判长裴显鼎宣布启动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是按照原判认定的三项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分别进行调查;

  二是先对原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再对新证据逐一举证、质证。法庭调查重点围绕庭前会议中检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  

 

  ▲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对24项有争议证据进行分组质证

  原二审裁定认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共列举59项证据。庭前会议中,辩方对其中的24项证据提出了异议,庭审中则对这24项有争议的证据分为了5组进行质证(各组证据的项数分别为2项、2项、3项、13项和4项)。

  在质证第二组证据时,顾雏军于庭审中表示,“科龙2001年亏损16亿元,顺德政府找我,要求我收购。我觉得还有补救的可能,政府报价5.6亿。”被问及“这笔钱是否经过董事会讨论”,顾雏军回答称:

  “借钱给科龙是给他们应急的,因为这些银行到卖(注:庭审文字直播原文即为“到卖”)科龙电器的股权给我,这个情况下我把1.9亿元给科龙,我需要钱的时候不能把这个1.0亿元拿回来吗?为什么要经过科龙同意?这个罪名完全是构陷出来。”  

 

  ▲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顾雏军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表示,从刘从梦证言的质证意见来看,第一,公安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对刘从梦的取证时间是从2005年8月15日的2点59分到下午到晚上,长达七个半小时,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顾雏军受到了不间断长时间的审讯,对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予确认。

  第二,证人孙勇的证言,询问地点是在顺德区政府会议中心,违反法律对讯问证人地点的规定。顾雏军的分工是负责对内,跟政府部门打交道等对外属于刘从梦的工作范围。将所有责任推给顾雏军,还包括姜宝军,张细汉,刘玉忠等人是不对的。

  陈有西还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从证人的取证存在威胁、关押取证,把证人当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这样的取证方式明显违法;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案的证人证言真实性不能认可,因证言的证明力弱,无法实现证明内容。  

 

  ▲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质证第四组证据时,顾雏军提到,“当时最高检察院办案动机不纯,整个注册登记都是工商局、顺德市政府办理的。政府让我拯救科龙公司。”

  顾雏军称:“股权转让验资,即使不提供买卖双方的资金也没有关系。我愿意把股权转让了也是可以的。验资是顺德市政府委托的,跟我没有关系。9亿元的无形资产,是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对公司有帮助。”

  检察员刘小青表示,本案采信的证人证言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要求;顾雏军否认证据与案件关联性与事实不符。证据的关联性,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指出是不真实的。判断证据真实性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及证明内容相互印证,不是以被告人的主观意见为准。

  记者注意到,截至中午13时,中国法院网的庭审直播更新至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第五组证据的质证环节。也就是说,接下来还将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进行调查。

  据了解,由于当事人比较多,估计庭审时间会比较长,甚至今天未必能审完,未必能够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顾雏军,格林柯尔系集团的创始人,旗下控有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5年5月,科龙电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涉三宗罪获刑10年

  据《证券日报》报道,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称,2005年1月,国家审计署将科龙电器涉嫌虚增巨额利润的情况转证监会处理,综合此前广东证监局的调查,证监会认为,“科龙电器存在显著风险,涉嫌违法违规”。

  随后顾雏军被抓, 2008年1月,广东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本三项罪名成立,判刑十年,并处罚68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有罪判决排除了一项主要证据。判决书对于侦查机关的前后22份鉴定报告评析指出:鉴定人在法庭上,对一些司法会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及鉴定报告中的基本内容等问题无法回答,并表示已经尽力了,“其司法鉴定的专业能力值得怀疑,其作出的司法鉴定可信度不高。”

  判决书认定:“控方提供的证实犯罪数额的22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作证据采用”,“对控方提供的证实科龙电器股民经济损失的证言,因提取程序不合法,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后,顾雏军提出上诉,2009年3月25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顾雏军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经济犯罪案件需要有相关书证,会计报告、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但原审判决除了一些相关证人证言,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我有罪”。  

 

  ▲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2012年9月,顾雏军在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顾雏军的申诉交广东高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高院对顾雏军的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高院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顾雏军的申诉请求事项包括:

  一、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再审;

  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 101 号 《刑事裁定书》;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 65 号《刑事判决书》;

  三、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最高法决定再审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一年之后的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发布消息,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该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重新审判条件,决定由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提审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决定再审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办案组,依法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同步进行审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有望于今年6月28日审结。

  2018年5月18日,此案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最高法发布消息称,庭前会议主要就回避、是否公开审理、非法证据排除、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人出庭、调取证据材料等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听取检辩双方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分别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顾雏军和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分别提交了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顾雏军还提出了要求法院调取证据材料的申请。合议庭逐一展示了新的证据材料,并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合议庭还对原判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了梳理,了解了双方争议焦点,明确了庭审重点。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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