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梅正榮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梅正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2年,梅正榮利用擔任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運輸管理局局長、太倉港管委會主任、蘇州市副市長、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等職務之便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汽車銷售、工程項目承接、航線開闢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719萬餘元。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梅正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立功情節,認罪認罰,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