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11日)三讀通過修訂《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針對1987年前落成的大廈,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為未能遵從條例的樓宇,進行改善消防安全的代辦工程,事後向相關業主收回工程費用。政府提高不遵辦條例的罰則,最高罰款20萬,又引入針對不合作業主的條文,藉此協助提升舊樓的消防安全水平。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修例規定在1987年或之前落成的目標樓宇,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涉及約14000幢樓宇。目前已進行聯合巡查及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予超過10500幢目標樓宇,發出合共超過39萬張指示,雖然有約四成已獲遵辦或被撤銷,但餘下約六成仍在跟進。部分業主或因現行罰則不足欠缺動力依法例行事,或在籌組業主立案法團面對困難,政府積極提供支援。
鄧炳強說,政府一直積極用多管齊下的方式向舊樓業主提供不同方面的支援,但部分業主尤其「三無大廈」的業主,可能因缺乏籌組能力等,無法籌組相關工程。政府認為有需要修例,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讓政府「進場」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政府亦會推出措施,提升業主自行遵從法例的比率。
他指出在修例通過後,政府會先推行先導計劃,揀選10至20幢樓宇讓政府「進場」,期間政府會密切監察實施過往,部門亦會緊密協調,確保機制有效運作,再決定每年進行的代辦工程數目及時間表,估計每年為20至60幢樓宇進行工程。在釐定代辦工程先後次序的準則方面,政府認為應清晰和客觀,包括樓齡、樓層數目、是否「三無大廈」、是否單梯設計、其他消防安全風險、樓宇的業權情況、相關業主被檢控的次數等。
鄧炳強又提到,消防處已成立支援中心,為舊樓業主提供支援服務,包括講解條例、協調業主、申請資助。他重申維修和妥善保養私人樓宇,包括進行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是業主的責任,政府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會為不遵從條例的樓宇進行代辦工程。
今日會上多名議員支持草案,A4聯盟梁文廣指消防處早前向目標樓宇發出36萬張「指示」,但只有四成遵辦,認為由政府代辦能減低舊樓的消防安全隱患。但關注政府會向相關業主徵收兩成附加費,對年長及經濟有困難的業主造成壓力,建議政府加強支援及豁免特殊情況。經民聯盧偉國關注市場上消防裝備承辦商數量能否應付需求,擔心工程價格會因供不應求被推高,業者會否因未能聘用合適承辦商而被指不遵從指示要罰款,希望政府加強解說。
鄧炳強及後在社交媒體發文指,感謝一眾議員投票通過這條重要法例,更加要感謝保安局主責團隊、消防處、屋宇署同律政司的同事盡心盡力聽取各持份者意見後,制訂合適的措施,令條例順利通過,為真正有困難嘅業主解困,務求為市民締造一個更安全的居住環境,惠及民生。
頂圖: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右一)在立法會大會上發言。(鄧炳強社交媒體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