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唐雙寧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對唐雙寧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分別返還被害單位或者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將其保管、使用的價值人民幣301.5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10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