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正被懸紅通緝的許智峯去年被法庭頒令破產兼付訟費,由於許智峯一直未現身,法官陳靜芬今日(23日)在高等法院批出「作出不開始令」,據悉申請由破產管理署提出,雙方沒有派代表到庭。
翻查破產管理署網頁,破產期一般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4年,如受託人/債權人未反對解除破產,否則破產人士會於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而凡破產令於2016年11月1日或之後作出,而破產人士又沒有親身出席初次會面,或出席初次會面,但沒有向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提供合理要求的資料,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可申請「不開始令」。
許智峯身負多宗刑事案件,外訪丹麥期間棄保潛逃,前年被裁定4項藐視法庭罪罪成,判監之餘須付懲罰性的訟費,另外兩宗司法覆核案敗訴後亦須支付訟費,現被警方指違反國安法,懸紅100萬元通緝,去年遭法庭頒令許智峯破產兼付訟費。